皖公运综〔2008〕10号
关于开展促进农村货运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运管处:
为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努力践行“三个服务”,充分发挥道路运输比较优势,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活跃城乡商品流通,全面提升道路运输的服务能力。按照全省道路运输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省局决定开展促进农村货运发展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运管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运管机构要充分认识促进农村货运发展的现实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各市运管处要根据当地农村主要货源(农副产品、矿产资源等)相对集中、易组织、机动灵活、可延伸到田间地头等特点,综合农村道路发展现状,选择至少一个县做为试点县,开展农村货运发展试点工作。省局将根据各市试点县农村货运的特点,确定3—5个县做为省农村货运发展试点县。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通过农村货运发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当地农村货运运营模式,引导发展农副产品物流加工、物流配送等业务,保障农用物资、农副产品的便利高效运输。要加强合作,开放道路运输市场,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支持、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异地设置配送网点。
四、各市运管处要加强对农村货运发展试点县的工作督导,要充分发挥基层交管站的作用,加大对农村货运经营者的指导和服务,努力建立农村货运信息平台,及时收集和发布农村货运相关信息。积极开展货运市场调查,掌握当地农副产品、矿产资源等货源基本情况和流量、流向,正确引导当地农村货运市场发展,促进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
各市运管处于2008年4月15日前将《农村货运发展试点工作联系表》填报省局(运政综合处),省局将及时组织对有关试点县进行考察。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农村货运发展试点工作联系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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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农村货运
试点县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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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货运试点县
主要货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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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货运试点
工作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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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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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货运试点
工作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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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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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货运试点
工作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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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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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货运试点
工作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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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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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于2008年4月15日前报省局。传真:0551-286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