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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清明节期间道路运输工作的通知

    

来源:运政综合处   发布时间:2008-03-25

皖公运综〔2008〕9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

清明节期间道路运输工作的通知

 

各市运管处、安庆市出租车管理处:

    2008年清明节即将到来,为做好清明节期间的道路运输工作,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优质、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前规划,做好部署。清明节是中国传统节日,是广大群众扫墓祭祖的节日,也是国务院实行节假日调整后的又一个新的重要节假日。清明节假日期间,扫墓和踏青郊游的旅客将在时间、数量上相对集中,运输工作的重点应该为农村客运和短途客运。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清明节客流特点,制定相关措施,做好运输保障各项准备工作。

    二、落实责任制,确保运输安全。各道路运输企业、客运站要加强安全宣传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加大对驾乘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按照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皖交公运[2008]3号)精神,严格落实车辆进出站的安全检查制度,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切实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查堵和事故预防处置工作。

    三、加强运输组织,提高服务意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各道路运输企业要制定周密的运输组织和应急疏运方案,确保满足重点旅游景区和墓区站点的运力需求。遇到恶劣天气、旅客暴增等突发事件,要在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旅客尽快疏散。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服务意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严禁“三乱”现象发生。各道路运输企业、客运站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旅客出行提供一切方便。保持站容站貌、车容车貌整洁卫生,定期换洗座垫套,为旅客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

    四、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经营行为。节假日期间,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维护节假日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严厉打击班线、旅游、出租客运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宰客”、“拉客”、“甩客”、“倒客”、兜揽旅客等各种违规经营行为。要督促各道路运输企业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属车辆的管理,严禁经营者擅自从事包车运输。经许可从事旅游客运的企业和运输车辆,要严格遵守运输法规,按章经营。客运站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有关运价政策,客运执行票价不得高于政府核定票价。

    五、坚持值班制度,保障联络畅通。清明节期间,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96333”24小时畅通,及时受理旅客和经营者的投诉。遇有重大事件或发生亡人运输事故,要及时报省局。省局值班电话:0551-2865557,传真:0551-2865520。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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